海南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

阅读:83 2024-08-02 09:27:19 来源:武汉税务

优惠内容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执行期限: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注意事项

1.“新购进”如何判断?

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两种形式,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2.“购进时点”如何确认?

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3.“扣除时间点”如何确定?

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4.“留存备查资料”如何要求?

①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 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②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③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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