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延续实施了!具体内容都有哪些?如何计算缴纳?一起来看看!
优惠时间
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享受主体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优惠政策
(一)继续免征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分档减缴
情形一: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低于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情形二: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计算公式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x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x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附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通知》(琼财税〔2020〕155号)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通知》(琼财支财〔2023〕2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