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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自己的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是专利申请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以下是具体判断新颖性的几个关键点:
一、对比现有技术
1.全面检索
在提交专利申请前,进行全面的专利检索,包括国内外出版物、专利数据库等,以了解现有技术的状况。
2.技术领域对比
将自己的发明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判断其是否在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二、审查公开情况
1.出版物公开
确认在申请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这里的出版物不仅限于书籍、报刊、杂志等纸件,也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及唱片等音像件。
2.使用公开
确认在申请日前,该发明没有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商品形式销售、技术交流等方式为公众所知。
三、考虑特殊情形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2.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3.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4.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四、具体判断原则
1.单独对比原则
在判断新颖性时,应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与每一项现有技术或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相关技术内容单独地进行比较,不得将其与几项现有技术或者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的组合、或者与一份对比文件中的多项技术方案的组合进行对比。
2.实质性相同原则
如果被审查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与现有技术或者申请日前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在申请日后(含申请日)公布或公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相关内容相比,如果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即不具有新颖性。
五、综合评估
在综合考虑以上各点后,如果认为自己的发明在技术领域、技术方案、预期效果等方面与现有技术存在显著差异,且在申请日前未被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则可以初步判断该发明具有新颖性。然而,最终的新颖性判断还需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专利审查过程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