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保护,如何使用“撤三”这把双刃剑?

阅读:111 2023-11-10 14:43:36 来源:网络

如今,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越来越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公司在品牌建立与保护的路上,一般没有坦途可言。你需要的品牌,或多或少都已经有近似的在先的商标注册存在。面对这种情况,如何破局?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此,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是应对申请人想申请某个商标,但是已经有在先商标注册的一种救济措施。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被申请人使用,而且效果良好。中国是采用注册在先原则,所以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商业经营过程中,首先都会去申请注册一个商标,但是这个注册的商标最终不一定被持续有效的使用。渐渐的,我们的商标数据库里的申请越来越多,后来者真正想注册商标的时候,经常面临已有在先商标注册的境况。

 

代理人在处理该种案件的时候,也实实在在运用起了法律武器,依据商标法第49条之规定,对在先商标提出撤三申请。在实际案件中,这个武器还是很有威慑力的,大部分在先商标都会被撤销,在先申请人递交使用证据的比率较低,一是提供使用证据需要委托代理人进行,需要一笔代理费用;二是在先商标真的没有使用,提供不出来合法有效的证据。针对被撤三的情况,优创信诺来给大家分析一下,提供证据的必要性和注意点。

如果已经获证的商标被撤三了,申请人很有必要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去递交合法合格的使用证据,这是最好的应答措施,保证商标继续有效。如果申请人对撤三提供使用证据的通知不予重视,不去提供使用证据,所申请商标最终会被裁定无效。所以申请人要权衡涉案商标,是否是公司的重要品牌,如果是,请加以重视。如果不是,就任由他人撤销吧,也为他人品牌建设让出一步方便。

实际案件处理过程中,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中有三个时间节点非常重要。

一、 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的时间期限界定:

不是任何商标都可以被提出撤三申请的。只有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且满三年的情况下,该商标才可以被提出撤三申请。撤三时间期限是从商标注册公告日起满三年计算的。这里强调的是,这个撤三期限不是从商标专有期限开始时间计算满三年的,是从商标注册公告日起满三年计算的,否则所提交的撤三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

 

这里有个时间点需要注意,就是正常程序下获得注册的商标注册公告日期,与商标专有期限开始日期(注册日)是相同的。对这样的商标提出撤三申请可以表述为注册日满三年可以提出撤三申请。如下图商标。

 

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况,如果一个商标在初审公告期内有异议的话,商标专有期限开始日期(注册日)和注册公告日是不一致的,那么提出撤三申请应该以注册公告日为准。例如以下商标,商标专有期限开始的时间与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不一致,撤三申请递交时间应该是以注册公告日期2015年10月21日起计算满三年,即2018年10月21日后任意时间都可以对其提出撤三申请。而不是从2014年1月21日起计算,这一点尤其要注意。

 

二、 商标局规定的递交使用证据的时间期限的界定

通过实际案例分析发现,撤三提供使用证据,应该提供撤三申请递交日前三年的使用证据。以下图为例,分析可知:2021年5月8日申请人递交了撤三申请,商标局受理后,要求被撤三商标申请人递交2018年5月8日至2021年5月7日这个期间的使用证据。简单说就是,你的商标什么日期被申请撤三了,以此日期倒推三年,提供此期间的证据,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使用证据。

 

、提供使用证据时间申请人在接收到商标局颁发通知两个月内。

《中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 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以上关于撤三申请与提供使用证据通知的整理与分析,希望能够为商标权利人带来一些思考与帮助。如何用好“撤三”这把双刃剑,披荆斩棘,为自己的品牌保驾护航。既能为自己开辟注册之路,也要避免被人撤销,做到注册自己想注册的,维护好自己已经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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