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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42类技术服务商标撤三答辩,需要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答辩理由和证据材料
1. 答辩理由:详细阐述商标在注册后三年内有实际使用的情况,以证明商标未被闲置,仍具有商业价值。答辩理由应当针对性强,对撤销申请中的指控进行逐一反驳。
2. 证据材料:
商标使用的合同:包括销售合同、生产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等,这些合同应明确标注商标信息,如商标号、商标图样等。
发票和收据:与销售、生产、宣传等商标使用行为相关的发票和收据,这些票据应能证明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实际使用情况。
广告宣传材料:包括在报纸、杂志、网络、电视、电台等媒体上的宣传资料,公司制作的宣传单页、手册等,以及商标产品广告宣传的证据,如广告合同、广告发布证明等。
产品生产和销售情况:提供产品实物原物或照片、生产过程中的照片、销售发票复印件、销售合同、物流发货单、产品包装盒包装袋等,以证明商标的实际使用和销售情况。
其他相关证据:如商标产品质检报告、带有商标详样的产品图片、企业招牌、加盟许可合同、参展照片、参展证、缴费发票等,以及商标产品交易文书、广告宣传费用统计(需盖公章)等。
二、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申请人的身份和主体资格。如果是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如果是个人,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三、其他相关材料
商标注册证书:提供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印件,以证明商标的合法注册权。
《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原件及信封(如适用):如果商标局已发出该通知,要求被申请撤销的商标权利人提供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则需提供该通知的原件及信封。
答辩书:撰写并提交答辩书,详细阐述答辩人的观点和理由,并针对撤销申请的理由进行逐一回应和解释。
代理委托书(如委托代理机构):如果商标权利人选择委托代理机构进行答辩,则需提供代理委托书及代理机构的合法资质证明。
注意事项
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应真实、有效、规范,符合商标局的要求。自制证据一般不予采信,因此应尽量避免提供无法验证真实性的证据。
证据材料应能形成闭环,即各项证据之间应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答辩人应在规定的答辩期限内提交答辩材料,逾期未提交的,将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综上所述,42类技术服务商标撤三答辩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答辩理由和证据材料、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在准备答辩资料时,应确保内容真实、完整,并具有较强的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