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集团内部资产(股权)划转何享受税收优惠

阅读:11 2024-09-02 08:51:2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适用主体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x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x用人单位上年职工平均工资

适用情形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政策内容

(1)资产(股权)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资产(股权)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资产(股权)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执行要求

1.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应报送的资料包括汇算清缴时,交易双方应分别向各自税务机关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与以下相关资料:

(1)股权或资产划转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基本情况、划转方案等,并详细说明划转的商业目的;

(2)交易双方或多方签订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3)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账面净值和计税基础说明;

(4)交易双方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说明(需附会计处理资料);

(5)交易双方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说明(需附会计处理资料);

(6)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承诺书。

2.交易双方应在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后的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各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以证明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自划转完成日后连续12个月内,没有改变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3.交易一方在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后连续12个月内发生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情况变化,致使股权或资产划转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发生变化的交易一方应在情况发生变化的30日内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将有关变化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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