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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35类广告贸易商标的异议,异议人需要向商标局提供一系列详尽的资料来支持其异议主张。以下是主要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基本申请材料
1. 商标异议申请书:
异议人应填写并提交商标异议申请书,明确表明异议请求、被异议商标的名称、类别及初步审定号等信息。
2. 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如果异议人为企业,需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如果异议人为个人,则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
3. 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
异议人应提供被异议商标在《商标公告》上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以证明异议针对的是已公告的商标。
4. 明确的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
异议人应在商标异议申请书中详细阐述异议的具体理由和事实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商标近似、商品类似、侵犯在先权利等。
5. 相关证据材料:
异议人需附上与异议理由相关的证据材料,如商标注册证、在先权利证明、商品销售合同、广告宣传材料等。
二、委托代理相关材料(如适用)
如果异议人选择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异议申请,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 商标代理委托书:
双方签署的商标代理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权限及代理期限等。
2.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如直接前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还需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
1. 商标设计理念及其独创性说明:
异议人可提交商标的设计理念及独创性说明,以证明商标的独特性和合法性。
2. 商标使用情况证明:
如异议人自己也在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可提供商标使用情况证明,如销售合同、发票、广告宣传材料等。
3.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异议人可能还需提供其他能够证明其异议主张的证据材料。
四、注意事项
1. 资料真实性:
异议人应确保所提交的所有资料真实、合法、有效,不得提供虚假证据或伪造材料。
2. 资料完整性:
异议申请资料应全面、详尽地反映异议人的异议主张和事实依据,以便商标局进行审查。
3. 时间要求:
异议人应在异议期内(通常为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异议申请,逾期将不予受理。
4. 费用缴纳:
异议申请需缴纳一定的规费,异议人应按照商标局的要求及时缴纳费用。
综上所述,35类广告贸易商标异议需要提供的资料涉及多个方面,异议人应认真准备并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