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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32类啤酒饮料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人需要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基本申请材料
1. 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
需明确阐述无效宣告的理由,并附有相关证据。申请书应详细列出请求无效宣告的商标信息、申请人信息以及具体的无效宣告理由和依据。
2.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盖章)或其他能证明其身份的有效文件。
3. 商标代理委托书(如适用):
若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无效宣告事宜,则需提供签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证据材料
1. 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印件:
证明被请求无效宣告的商标已经注册的事实。
2. 在先权利证明:
如果无效宣告的理由是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姓名权等),则需要提供相关权利证明文件,如专利权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
3. 商标使用证据:
如果无效宣告的理由是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即“撤三”),则商标注册人需要提供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使用证据,以证明其商标并未闲置。使用证据可以包括销售合同、发票、广告宣传材料、产品包装等。
4. 其他相关证据:
根据无效宣告的具体理由,申请人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证据,如市场调查报告、商标知名度证明、双方之间的合作协议或纠纷记录等。
三、注意事项
1. 证据充分性: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应充分、确凿,能够有力支持其无效宣告请求。证据不足或无法证明无效宣告理由的,可能导致申请被驳回。
2. 材料规范性: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规范、整洁,按照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要求进行排版和装订。材料不规范的,可能会影响审查进度和结果。
3. 时间限制:
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无效宣告申请和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未提交的,将视为放弃无效宣告请求。
4. 费用缴纳:
根据相关规定,申请人可能需要缴纳一定的无效宣告申请费用。具体费用标准可咨询当地商标局或相关代理机构。
综上所述,32类啤酒饮料商标无效宣告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基本申请材料、证据材料以及注意事项中的相关要求。申请人应认真准备并仔细核对所提交的资料,以确保无效宣告申请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