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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的区别,这些区别主要体现在获取权利的方式、专利权的归属、生效条件以及合同的具体内容等方面。以下是对两者区别的详细阐述:
1.获取权利的方式
专利转让:通常是通过购买专利的方式实现专利权变更,即权利人将其拥有的专利权全部转让给受让人的行为。这种转让方式使得受让方获得完整的专利权,成为新的专利权人。
专利实施许可:则是以签订专利许可合同的方式来实现,指专利权人允许被许可方在一定区域内、一定期限内以一定方式使用其专利的行为。被许可方仅获得专利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2.专利权的归属
专利转让后,原专利权人丧失所有专利权,而受让人则获得完整的专利权,成为新的专利权人。受让人有权完全支配该专利,包括使用、转让、许可等。
专利实施许可中,专利权的归属不发生变化,仍归专利权人所有。被许可方仅获得在一定期限、一定地区、以一定方式使用专利的权利,而无权进行专利的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3.生效条件
专利转让除了需要双方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外,还必须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登记专利转让事项,经过登记和公告后,转让行为才能正式生效。
专利实施许可则主要依赖于许可方和被许可方订立的书面合同,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是专利实施许可生效的主要参考条件。一般来说,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并签订合同,即可认为专利实施许可生效,无需进行额外的登记或公告程序。
4.合同内容
专利转让合同主要涉及专利权的全面转移,包括专利的技术内容、转让费用、交付方式、保密条款等。合同一经生效,原专利权人即丧失所有专利权。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则更侧重于规定被许可方使用专利的具体条件,如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方式、许可费用及支付方式等。同时,合同还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专利的合法使用。
综上所述,专利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在获取权利的方式、专利权的归属、生效条件以及合同内容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企业在选择时,应根据自身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权衡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