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建筑企业异地预缴税款热点问答

阅读:99 2024-09-19 09:04:54 来源:武汉税务

一、我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跨市提供建筑服务,月度工程额超过10万,季度不超过30万,需要预缴增值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第九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如您为按月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则超出当月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如您为按季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则无需预缴增值税。

二、异地预缴的增值税应该如何计算?

答: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x2%;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x3%;

温馨提示: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1%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如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x1%。

三、我是一家建筑公司,在本地和外地都有施工项目两处取得预收款时,都需要预缴增值税吗?

是的。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温馨提示:收到预收款时,所有项目都需要预缴。本地项目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异地项目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

四、我公司施工项目所在地适用的城建税税率和注册登记地不一致,异地预缴时应该适用哪种税率呢?

答: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增值税预缴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五、建筑企业跨区经营,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相关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预缴;

(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以上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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