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一、基本保护内容
1.产品本身: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这些产品应当是经过产业方法制造的,有确定形状、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一切方法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2.产品的形状: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是对产品的三维形态所提出的技术方案。需要注意的是,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其形状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同时也不能以生物的或者自然形成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
3.产品的构造: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产品的构造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
4.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是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这里的“技术方案”是指运用自然规律解决人类生产、生活中某一特定技术问题的具体构思,是利用自然规律形成并利用技术手段的结果,同时还需要满足实用性要求,即该技术方案能够在产业上被制造或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二、具体保护范围界定
1.权利要求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因此,实用新型专利的具体保护范围主要由其权利要求书来确定。
2.全面覆盖原则:在判断某个产品或方法是否落入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时,通常采用全面覆盖原则。即只有当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完全覆盖了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时,才构成侵权。
3.等同原则:除了全面覆盖原则外,在特定情况下还会采用等同原则来判断是否侵权。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虽然未完全覆盖权利要求书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但存在等同替代的技术特征,且这些等同替代的技术特征在实现专利发明的目的、效果或者功能上与专利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基本相同,则可以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落入了专利的保护范围。
三、其他注意事项
1.保护期限: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自申请日起计算。在保护期限内,专利权人享有对该专利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
2.年费缴纳: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未按时缴纳年费或缴纳金额不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