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10月申报期可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阅读:60 2024-10-09 08:51:0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税基式优惠方式,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扣除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额。对企业的研发费用实施加计扣除,则称之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2024年10月大征期来了,提醒纳税人注意:10月申报期可以申报享受今年前三季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政策规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注: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申报时点

根据现行规定,企业可以在7月申报期、10月申报期和年度汇算清缴三个时点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三个时点:7月申报期、10月申报期、年度汇算清缴

每年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根据其盈亏情况、研发费用核算情况、研发费用金额大小等因素,自主选择是否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在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享受方式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方式办理。

填写申报

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的明细行次填写“优惠事项名称”和对应金额。

温馨提示:企业应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或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并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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