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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同点
征收目的--不同
教育费附加:为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政府性基金。
地方教育附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开征的用于教育的政府性基金。
费率征收标准--不同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计征。
地方教育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计征。
注: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二、相同点
征收范围--相同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缴费人均为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申报缴纳期限--相同
按次、按月或按季。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均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申报缴纳期限与纳税人的增值税、消费税缴纳期限相同。
缴纳环节和缴纳地点--相同
缴纳环节和地点原则上与增值税、消费税一致。
三、税费优惠政策
优惠一: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范围,由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优惠二: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优惠三:自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
《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4部门关于海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1)1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干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幅度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2019)10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琼财税(2022)16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