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暂估成本费用税前扣除四问四答

阅读:67 2024-10-11 08:43:11 来源:儋州税务

一、暂估的成本一直没有取得发票是否需要调整成本?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

二、暂估的成本最晚何时取得发票?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四条

三、取得以前年度暂估成本费用的发票,该如何处理?

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四、无法取得发票怎么办?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中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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