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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界定政策中的“报废产” “出售者”!
5号公告明确,报废产品: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产品。
出售者:是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连续不超过12个月(指自然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自然人。
二、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如何处理?
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由资源回收企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时,应当填写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红字发票需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
三、资源回收企业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是否需要为出售者代办税费?
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按规定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于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税费报告表》和《代税费明细报告表》,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代办税费的,主管税务机关暂停其“反向开票”资格,并按规定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费、滞纳金。
四、资源回收企业是否可直接向出售者“反向开票”并代办税费事项?
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首次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就“反向开票”和代办税费事项征得该出售者同意,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该出售者不同意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向其“反向开票”出售者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五、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保存那些资料?
5号公告明确,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保存能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包括收购报废产品的收购合同或协议、运输发票或凭证、货物过磅单、转账支付记录等,并建立收购台账,详细记录每笔收购业务的时间、地点、出售者及联系方式、报废产品名称、数量、价格等,以备查验。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