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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已经被他人注册
在先申请原则:商标局在审查商标时,会先在数据库中检索。如果发现同一商标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已被多人提起注册申请,则会根据“在先申请”原则,驳回后提出申请的企业或个人。
2.商标近似
近似商标的判定:两个商标在文字字形、读音、含义、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等方面近似,容易令公众产生误认或混淆的,一般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而被驳回。查询和盲查期的影响:由于商标申请人可能无法详尽查询所有近似商标,且商标局存在一定的盲查期(通常能查到的数据是3个月以前的),这可能导致后申请的商标被驳回。
3.违反商标法的强制规定
禁止性条款:商标申请若违反商标法的禁注和禁用条款,如没有显著性、带有夸张性宣传、有不良影响等,会被驳回。欺骗性条款: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商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4.恶意注册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注册:短期内进行大量商标注册申请,且无法证明真实使用意图或提供其他正当理由的,构成恶意注册,商标申请会被驳回。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商标申请人的现任或原任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等曾在他人处任职,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而在类似商品上抢注与之近似商标的,也会被视为恶意注册而被驳回。
5.侵害他人在先权利
在先权利的保护:商标申请如果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在先权利,也会被驳回。例如,抢注有一定影响的电视栏目、节目名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