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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复审时间
异议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异议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这是复审申请的法定时间期限,必须严格遵守。
二、复审材料
复审申请应提交符合规定的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商标异议裁定书原件、商标图样、相关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等。
复审材料应详细列明复审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这些材料应清晰、准确、完整,以便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查。
三、复审主体资格
复审的主体资格必须限于原异议当事人,即提出异议的申请人或被异议的商标注册人。其他无关人员或组织无权提出复审申请。
四、复审程序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收到复审申请后,将依法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可能会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证据材料或进行口头审理。
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工作,及时提交补充材料或参加口头审理。
五、复审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当事人。复审决定可能是维持原异议裁定,也可能是撤销原异议裁定并重新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注意事项
在复审过程中,申请人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进行不正当手段干扰复审程序。
申请人应充分了解商标异议复审的法律法规和程序要求,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