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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有性
商标权的专有性,又称独占性或垄断性,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
商标一经注册,商标权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便享有对该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任何他人不得干涉。同时,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种专有性确保了商标权人在市场上的独特地位,有助于维护其品牌形象和商业价值。
2.时间性
商标权的时间性,即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限。
根据法律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通常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商标权人在有效期满前可以依法办理续展手续,从而延长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如果商标权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续展手续,其注册商标将被注销,从而丧失商标专用权。
3.地域性
商标权的地域性是指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这意味着注册商标专用权仅在商标注册国或地区享受法律保护,非注册国或地区没有保护的义务。若要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得商标专用权并受到法律保护,必须分别在这些国家或地区进行注册。这种地域性特征体现了商标权的地域局限性,也促使商标权人在国际市场上进行商标注册和保护。
4.财产性
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其价值在于商标所代表的商业信誉和知名度。
商标权人可以通过使用、许可、转让等方式对其商标进行经营和收益。这种财产性特征使得商标权成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对于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商业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5.类别性
商标权的类别性是指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仅限于所核准的类别和项目。
根据国际分类表,商品和服务被分为不同的类别,同一类别中的商品或服务具有相似的性质和用途。商标权人只能在所核准的类别和项目中使用其注册商标,并享有相应的保护。如果商标权人需要在其他类别中使用其商标,必须重新进行注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