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优惠政策

阅读:65 2024-11-15 09:17:08

为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今天带您一图了解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

【享受主体】

改制重组的企业、事业单位

【政策时间】

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适用情形

一、7种免征情形:

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

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士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公司合并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公司分立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

一个公司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

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债权转股权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二、1种不征情形

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相关名词解释:

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投资主体存续,企业改制重组的,是指原改制重组企业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事业单位改制的,是指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必须存在于改制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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