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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诉讼的管辖法院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专利复审委员会或专利局作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
审理以专利复审委员会或专利局作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的司法机关,主要限于北京市的中级和高级人民法院。其中,中级人民法院为第一审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为第二审法院。
二、其他专利纠纷的诉讼案件
审理其他专利纠纷的诉讼案件的司法机关,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经济特区的中级和高级人民法院。同样,中级人民法院为第一审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为第二审法院。
对于专利侵权诉讼的具体管辖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以及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或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侵权行为地包括其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也属于侵权行为地。
2. 被告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如果被告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具有专利案件管辖权,那么该法院也可以管辖专利侵权诉讼。
如果被告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没有专利案件管辖权,那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相关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截至相关统计节点,全国共有43个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专利纠纷案件的一审法院,具体包括:
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
2. 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部分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如大连、烟台、温州、佛山、青岛等。
综上所述,专利侵权诉讼的管辖法院主要包括北京市的中级和高级人民法院(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或专利局作为被告的案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经济特区的中级和高级人民法院(针对其他专利纠纷案件),以及部分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提起诉讼时,原告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