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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资料因变更类型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是根据不同变更类型所需提交的资料概述:
一、企业工商变更登记
1. 分公司变更登记
《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如名称变更、经营范围变更、营业场所变更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复印件。
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总公司公章)。
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 公司变更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股东共同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公司章程修正案。
营业执照正、副本。
根据具体变更事项,提交相关资料(如股东会决议、验资报告等)。
二、房屋变更登记
1. 变更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房产证。
4. 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如房屋买卖合同等)。
三、法人变更登记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 《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本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4. 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任职证明应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任命职务;章程规定职务空缺、以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其任职证明中明确“章程规定职务空缺,由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
5.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税务变更登记
1. 《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二份(如注册类型或跨区地址变更的,需填写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或在名区地税服务厅领取或从相关税务网站下载;另可选择“免填表”服务,由受理窗打印本表格,纳税人需在表格上加盖公章。
2. 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或有关部门批准变更文件)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 《地方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副本。
五、其他变更登记
以不动产变更登记中的姓名或名称变更为例,需要以下材料:
1. 姓名或名称变更的证明材料:
户口簿或公安部门证明等。
境外、港澳台地区管理门面出具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变更的证明材料(需按司法部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证、核验与转递)。
工商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民政、人社部门等)核准名称变更登记的文件。
相关批准和注册机构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材料(港澳台、境外法人、其他组织),相关证明材料需按司法部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证与转递。
2. 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请注意,以上列举的资料是根据常见变更类型总结的,并非穷尽所有可能。具体需提交哪些资料,还需根据当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以及实际变更情况而定。在进行变更登记前,建议提前咨询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以确保准备齐全、准确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