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和商标无效宣告的区别是什么

阅读:133 2025-01-21 14:43:53

一、针对的对象不同

商标异议:针对的是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的商标,这些商标尚未完成注册程序,仍处于“初步审定公告”阶段。

商标无效宣告:针对的是已经完成注册程序的商标,即已经注册的商标。

二、提出的时间不同

商标异议:需要在商标刊登初步审定公告后的三个月内提出,这个时间窗口相对较短。

商标无效宣告

以缺乏显著性、不良影响、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等绝对理由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的,可在注册后任何时间提出,没有时间限制。

以抢注、商标近似、字号权等相对理由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的,需要在商标注册的五年内提出。

驰名商标的权利人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且对方具有恶意的情况,则不受五年时间限制。

三、审查的机构不同

商标异议: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进行审理。

商标无效宣告: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审理。在商标无效宣告程序中,被申请人答辩后有质证环节。

四、审理的程序和结果不同

商标异议

流程: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通知异议人及被异议人→双方答辩→商标局审查并作出裁定。

结果:若异议成立,商标不予注册;若异议不成立,商标予以注册。异议人或被异议人对裁定不服的,可申请复审,后续还可通过诉讼方式救济。

商标无效宣告

流程: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并作出决定→公告期间限制权利→最终决定(可申请复审或司法救济)。

结果:商标评审委员会基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作出是否宣告商标无效的决定。商标注册人对决定不服的,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还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济。

五、法律后果不同

商标异议:若异议成立,被异议商标将不予注册。若异议不成立,商标将正常注册。

商标无效宣告: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其商标专用权被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但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裁定,不具有追溯力,即只对其生效以后的事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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