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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子女教育
每个子女每月可扣除的金额原为1000元,但自2023年9月申报期起,标准提高至每月2000元。该扣除适用于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支出。扣除方式可由夫妻双方选择各自扣除50%或一方扣除100%,选择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二、继续教育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可扣除400元,最长扣除期限为48个月。
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可按3600元定额扣除。
三、大病医疗
每年可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且不超过80000元的部分。扣除需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填报,平时预扣预缴时不扣除。
四、住房贷款利息
每月可扣除1000元,扣除期限不超过240个月。
五、住房租金
扣除标准根据城市不同有所差异: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每月1500元。
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每月1100元。
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每月800元。
扣除方式可由夫妻双方选择各自扣除50%或一方扣除100%,选择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六、赡养老人
每月可扣除的金额原为2000元,但自2023年9月申报期起,标准提高至每月3000元。
如果是独生子女,则全额扣除;如果是非独生子女,则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分摊方式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七、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每个婴幼儿每月可扣除的金额原为1000元,但自2023年9月申报期起,标准提高至每月2000元。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纳税人在申报专项附加扣除时,应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在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如果信息无变化,可以选择“一键带入”功能将上一年度已填报的扣除信息带入到下一年度进行确认;如果信息发生变化,则需要及时更新和修改。
请注意,以上标准可能会根据国家政策调整而有所变化,建议纳税人及时关注税务部门发布的最新政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