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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遍适用的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二、特定群体的税收优惠政策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
【政策内容】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从事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款
重点群体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24000元(福建含厦门)。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退役士兵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24000元(福建含厦门)。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军队转业干部
【政策内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
随军家属
【政策内容】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
三、从事特定行业、投资优惠政策
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
【政策内容】对个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个人、个体工商户或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第一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 养殖业 饲养业 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
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抵扣政策
【政策内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一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