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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出异议
填写商标异议书:需要写明被异议商标的名称、商品类别、初步审定号、初步审定公告期号以及提出异议的理由。如果认为被异议的商标与本异议人已注册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还应填写异议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类别、商标名称、注册号等信息。
二、通知答辩
寄送异议书副本:商标局在收到异议书及有关证据后,会将异议书副本寄达被异议人。
书面答辩:被异议人应在收到异议书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书面答辩。若被异议人在限期内未作出答辩,则视为弃权,但这不影响异议程序的进行。
三、补正(非必经流程)
寄发补正通知:商标局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如果发现异议申请书件中存在问题需要补正的将向异议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寄发补正通知,限期补正。
四、做出裁定
调查核实:商标局会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进行调查核实。
裁定结果:基于调查核实的结果,商标局会做出裁定。裁定结果有两种: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后经初步审定的商标予以注册;异议理由充分,异议成立,原初步审定的商标不予注册。
五、送达裁定书
寄送裁定书:商标局在作出异议裁定后,会将异议裁定书寄给异议人与被异议人。
六、复审
申请复审:异议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异议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复审材料:申请复审时,需要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商标构思及使用情况、企业简介、企业所获得的各项荣誉、企业最近三年销售、广告费用及相关财务情况、企业媒体报道或图片广告原件及复印件、企业销售产品外观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同时,申请人需要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逐一分类编号并制作目录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的具体事实做简要说明,并加盖公章。
复审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收到复审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复审决定。复审决定同样会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