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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专利侵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专利权用尽
行为描述: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行为。
不构成侵权理由:一旦专利产品被合法售出,专利权人对于该产品的后续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行为便失去了控制权,这些行为不再构成侵权。
二、先用权
行为描述: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行为。
不构成侵权理由:先用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进行了相关的制造或使用准备,且其后续行为并未超出原有范围,因此不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
三、临时过境
行为描述: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
不构成侵权理由:这种使用行为是出于运输工具自身需要的临时性使用,且符合国际协议或互惠原则,因此不构成专利侵权。
四、科研及实验目的使用
行为描述: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的行为。
不构成侵权理由:这种使用行为是为了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属于合理使用范畴,因此不构成专利侵权。但需要注意的是,使用人应仅为科研或实验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商业等其他目的。
综上所述,以上四种行为在特定条件下不构成专利侵权。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如果涉及专利侵权纠纷,建议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