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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体工商户的定期定额征收指的是什么?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二、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包括哪些?
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三、个体工商户需要设置账簿的情形有哪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 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
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 60000元以上;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 80000元以上;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
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 30000元-60000元;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 40000元-80000元;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四、个体工商户超出定期定额怎么办?
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二)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五、开了专票但未超定额怎么办?
如果定期定额户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管有没有超定额,增值税都需要如实申报。
没有超过定额,个人所得税无需更改;超过定额,个人所得税需如实申报。
政策依据
1.《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
2.《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