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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快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进一步明确了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中一些重点信息值得关注,下面一起来看。
一、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惠主体
①注册在海南自贸港的企业(法人机构);
②设立在海南自贸港的二级分支机构(非法人机构);
③设立在海南自贸港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
享惠条件
①在海南自贸港实质性运营;
②以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
③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
政策内容
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相关定义
1.鼓励类产业企业
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2.实质性运营
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日录包括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
《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4年本)》
上述目录在本通知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二、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惠主体
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的判定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21〕14号)执行。
政策内容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三、新购置的资产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优惠政策
方式一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
方式二
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1日、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日、摊销的方法。
执行时间
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