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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便于企业掌握出口退税现行规定、及时了解出口退税便利化举措,海南税务推出“出口退税热点问答集锦”今天我们来看第三期:关于出口退(免)税资料和证明等热点问题
一、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由于海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我公司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调整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期间,若海关调整商品代码,导致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与调整后的商品代码不一致的,贵公司应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列明的商品代码申报退(免)税,并同时报送《海关出口商品代码、名称、退税率调整对应表》及电子数据。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三项
二、我公司是一家四类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时候是否需要报送收汇资料?
需要。
虽然自2022年6月21日起,出口退(免)税实施新的收汇管理政策:
减少一个申报事项,将不能收汇事前申报改为事后备查,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
增加一个视同收汇情形,将纳税人因疫情等原因无法收汇而取得的出口信用保险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出口退(免)税,进一步增加纳税人可退税款。
但是,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八条
三、我公司是一家海南省的退税商店,这个月有一名外籍人士在我处购买商品,护照上显示他已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超一年,请问能给其开具《离境退税申请单》吗?
不可以。
按照现行规定: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适用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该旅客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超过183天。(责公司不得为其开具《离境退税申请单》)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第十条
四、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2022年10月有一笔出口业务,但由于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没能在规定期限内收汇,请问,这种情况能否申报加理出口退税?
可以。
贵公司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即可视同收汇予以办理退税;如果贵公司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也可视同收汇予以办理退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