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

阅读:220 2023-10-27 10:21:30 来源:儋州税务

今天向大家介绍的是“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下面我们从文件依据、优惠内容、享受条件等方面带大家一起了解相关政策。

一、【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

【优惠内容】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3.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4.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三、【享受条件】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

2.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

3.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整体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

4.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5.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依法应经批准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本公告适用于所有转制文化单位。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由中央宣传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并发布名单;地方所属转制文化企业的认定,按照登记管理权限,由地方各级宣传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和发布名单,并按程序抄送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已认定发布的转制文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如果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可持同级党委宣传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函,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变更手续;如果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依照本条规定的条件重新认定。

四、【执行时间】 

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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