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政策

阅读:85 2024-07-17 09:35:25

制造业是立国之本、强国之基,是实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制造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今天带领大家一同了解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政策。

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享受主体

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注: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享受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注: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税率的调整为16%: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条件

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享受时间

自2011年1月1日起持续享受

办理材料

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

享受方式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政策案例

甲公司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财税〔2011〕100号规定条件,当期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专用于软件产品的符合抵扣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6.5万元。那么--

甲公司当期软件产品的销项税额=100万元x13%=13万元;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100万元x13%-6.5万元=6.5万元

即征即退应退税额=6.5万元-100万x3%=3.5万元

因此,甲公司可以申请即征即退税额3.5万元。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应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x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x13%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