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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 )
二、【优惠内容】
三、【相关规定】
1.企业外购芯片对应的进项税额,以及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2.集成电路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3.集成电路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4.集成电路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