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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明定义
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定义:即审查申请是否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提出了新的技术方案。这是判断申请是否属于发明专利保护范围的基础。
二、法律与道德标准
是否符合法律、道德标准:审查申请专利的主题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况。这是确保专利授予不会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重要步骤。
三、可授予性
是否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范围: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审查申请专利的主题是否属于不能授予专利权的范围,如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等。
四、审查
实用性:审查申请是否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实用性,即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新颖性:审查申请是否具备新颖性,即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审查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即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五、文件格式与内容要求
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审查说明书是否按照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要求充分公开了请求保护的主题。审查权利要求书是否按照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保护的范围。特别关注独立权利要求是否表述了一个解决技术问题的完整的技术方案。申请文件的修改:审查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
三条和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确保修改没有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分案申请:对于分案申请,审查其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书的单一性:审查权利要求书是否具有单一性,即一项发明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
六、特殊审查
遗传资源相关:对于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还需要审查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确保遗传资源的获取和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的要
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