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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11类家用电器商标的异议申请,需要提交的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体资格证明
异议人身份证明:提供异议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或身份证复印件(需签字)。这是确认异议人身份和主体资格的重要步骤。
二、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商标异议申请书:应包含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详细阐述异议理由和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申请书应由异议人签字或盖章。
证据材料:
在先权利证明:如异议人拥有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在先商标权,需提供相关商标注册证书或受理通知书等证明文件。
使用证据:如果被异议商标涉嫌侵犯异议人在先权利,异议人应提供自身商标的使用证据,如产品照片、销售合同、发票、广告宣传资料等,以证明自身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其他相关证据:如市场调研报告、消费者反馈、行业评价等,以支持异议人的主张。
三、被异议商标的相关资料
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可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等官方渠道下载,作为异议申请的基础材料。
四、委托代理材料(如适用)
如果异议人选择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异议申请,还需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并附代理机构的资质证明文件。
五、注意事项
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所有提交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伪造或篡改。虚假材料将严重影响异议申请的处理结果。
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提交的证据材料应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充分支持异议人的主张。
及时提交:异议申请应在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逾期将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针对11类家用电器商标的异议申请,需要准备全面、详实且有力的资料来支持异议人的主张。这些资料将作为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异议案件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