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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强制许可,又称为非自愿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法定的情形下,不经专利权人许可,直接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行政措施。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以下是关于专利强制许可的详细解释:
一、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二、适用情形
根据《专利法》及相关规定,专利强制许可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1. 专利权人未实施专利: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2. 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其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3. 未能在合理时间内获得许可:在专利权被授予满三年后,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该单位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三、强制许可的类型
专利强制许可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 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强制许可:当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如实施垄断行为时,为消除或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可以给予强制许可。
2. 未实施或未充分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当专利权人在一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未充分实施其专利时,可以给予强制许可。
3. 交叉强制许可: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以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4. 特殊情况下的强制许可: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如公共健康、国家安全等,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四、强制许可的程序
1. 提出申请: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的请求。
2. 进行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对请求书及所附文件进行审查,并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是否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
3. 通知专利权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4. 支付使用费: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双方应当就使用费的数额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五、强制许可的终止
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六、注意事项
1. 强制许可的授予并不剥夺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只是允许他人在特定条件下实施该专利。
2.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3. 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强制许可是专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平衡专利权人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专利技术的广泛应用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