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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有性
商标权的专有性,也被称为独占性或垄断性,指的是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独占的、排他的权利。这种权利意味着,在商标权有效期内,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或法律特别规定,任何人都不得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时间性
商标权的时间性指的是商标权的有效期限。在有效期限内,商标权人享有商标权;超过有效期限且未续展的,商标权人则不再享有商标权。这意味着商标权并非永久存在,而是受到时间限制。商标权的有效期限通常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满前,商标权人可以申请续展注册,从而延长商标权的有效期限。
三、地域性
商标权的地域性指的是商标权只在所注册的国家或地区范围内有效,并不具有域外效力。也就是说,一个商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获得注册并享有商标权,并不意味着它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也享有同样的权利。如果商标权人希望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享有商标权,需要按照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进行商标注册。
四、财产性
商标权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具有财产价值。商标权人可以通过使用、许可他人使用、转让等方式,从商标权中获得经济利益。同时,商标权还可以作为企业的核心资产之一,用于评估企业的价值和进行融资等活动。
五、可转让性
商标权具有可转让性,即商标权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其商标权转让给他人。这种转让可以是部分转让(如转让商标的使用权),也可以商标权的转让通常需是全部转让(如转让商标的所有权)。要经过法定程序,并办理相应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