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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纳税信用补评?
1.纳税人不予评价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
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
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
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形解除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评价。
2.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通过申请补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后,在其存续期间将与其他正常参评企业一样,适用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3.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纳税信用复评?
1.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当年12月31日止
2.纳入纳税信用管理已满12个月但因不满一个评价年度而未参加年度评价的纳税人可申请纳税信用复评。
2023年成立的纳税人申请复评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纳税信用复核?
纳税人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前,对指标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
例如:纳税人对其2024年度评价指标(2024年当前年度评价方案采集到的指标)有异议,可以在2025年3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发起纳税信用复核。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干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4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白(税总纳服发的意见》〔2024〕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