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阅读:42 2024-11-19 08:50:33 来源:海南税务

为继续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优化,具体内容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一、政策内容

境内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

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以下简称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此期间内离职的,应在离职前缴清全部税款。

二、境内上市公司范围

指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执行期间

1.本公告 2024年1月1日 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 目,纳税人在此期间行权的,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2.纳税人在 2023年1月1日后行权且尚未缴纳全部税款的,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分期缴纳税款的期限自行权日起计算。

四、备案要求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个人选择在不超过36个月期限内缴税的,上市公司应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

上市公司初次办理股权激励备案时,还应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五、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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