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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先申请权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在先申请的商标。在先申请人所享有的此种权利即为在先申请权。
二、在先注册权
已经取得注册的、享有专用权的商标即为在先注册商标。当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的在后注册商标与他人的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时,该在后注册商标权与他人的在先注册商标权发生冲突。
在先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自在后注册商标被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如5年),对这样的在后注册商标权提出争议,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在先注册人所享有的此种权利即为在先注册权。
三、在先使用权
在先使用的商标主要是指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其构成要件通常包括:
①使用时间要求:在他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有使用的事实。这是对使用人的使用时间的要求,如果不具备这一条件,就没有在先使用,也无法产生在先使用权。使用不仅限于现有使用人的使用,如果曾经发生过业务承继关系的,现有使用人作为承继人的使用当然可以作为本条件中的使用。被承继人先前的使用应当视为现有使用人的使用。在先使用商标的使用时间以该商标首次商业使用的时间为准。
②商标与商品要求: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使用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类似。
③连续使用要求:在先使用人必须在其商品上连续使用该商标。连续使用就是指在先使用人在其商品上连续不中断地使用该商态如果在先使用人在他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曾有使用事实,但无正当理由而中断使用的,不得继续使用该商标。正当理由通常指非因使用人主观上的原因中断使用,如在先使用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为季节性商品从而造成商标中止使用。
④善意使用要求:在先使用必须出于善意。民法上的善意,通常是指非因自己的过失而不知情。
四、在先驰名权
同处一国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不同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公众熟知的商标先后向国家商标局申请驰名商标认定的,只要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即可在各自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先后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先被认定的商标权人所享有的此种权利即为在先驰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