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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无效宣告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部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规定:《商标法》第五章“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中明确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违反该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由商标局宣告无效,或者由其他单位或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2. 具体无效情形:
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注册的。
违反《商标法》第十条,将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注册为商标的。
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将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注册为商标的。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或注册驰名商标的。
因业务关系抢注未注册商标或抢注被代理人的商标的。
商标含有虚假地理标志的。
与在先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
违反以先使用为补充的先申请原则。
侵犯在先权利,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知名未注册商标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该条例对商标无效宣告的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补充规定,确保商标无效宣告流程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该规定为正确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中包括对商标无效宣告案件的相关审理标准。
四、商标无效宣告的适用情形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主要适用于商标使用错误或对相关授权的商标使用时发生认定不同的情况。当商标所有者认为商标无效时,需要向社会进行宣告,并遵循相关法律程序。
综上所述,商标无效宣告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相关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这些法律法规为商标无效宣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基础和程序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