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说明
1.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2.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3.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非正常损失相应的以下进顶税额: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交通运输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建筑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建筑服务。其中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说明: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购进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