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销和注销的区别是什么?

阅读:61 2024-11-28 14:51:48

一、本质不同

商标撤销:是指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因违反商标法规定,由商标局或相关利害关系人申请,经法定程序撤销其注册商标的法律行为。撤销后,该商标权自始不存在,视为从未获得过商标权。

本质:商标撤销具有强制性,是商标局或相关利害关系人依据商标法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措施。

商标注销:是指商标权人因主动放弃或其他法定原因,向商标局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商标局依法主动注销注册商标的法律行为。注销后,商标权自注销之日起终止,此前商标权人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本质:商标注销是商标权人的主动行为,是商标权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或基于法定原因的丧失。

二、原因不同

商标撤销:通常是因为商标注册人存在不规范使用、连续三年不使用、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等注册事项且未在限期内改正,或者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等情况。

商标注销:可能是因为注册商标有效期满未续展、商标注册人主动申请注销、商标注册人死亡或终止且未办理商标移转手续等情况

三、流程不同

商标撤销:由他人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或者商标局依职权撤销,撤销决定公告后,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商标注销:由商标注册人本人或他人向商标局提交申请书,商标局核准后,商标专用权或其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专用权自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

四、法律后果不同

商标撤销:被撤销的注册商标,其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但撤销前的商标使用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能被认可具有法律效力

商标注销:注销申请被核准后,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或其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专用权自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原《商标注册证》作废或加注返还等

五、撤销与注销后的重新申请

商标撤销:撤销后,商标权人或第三方通常不能立即重新申请同一商标,特别是因恶意注册、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等被宣告无效的商标,从宣告无效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商标注销:注销后,商标权人或第三方可以立即重新申请同一商标,只要符合注册条件并通过审查,即可获得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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