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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多样,旨在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以下是一些主要的优惠政策:
一、专项附加扣除
1. 婴幼儿照护:对于三岁以下婴幼儿的照护费用,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从每月1000元提高至2000元。
2. 子女教育:每个子女每月的教育费用扣除标准从1000元提高至2000元。
3. 赡养老人:赡养老人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至3000元。
二、其他扣除项目
1. 个税起征点:每月起征点为5000元,即每年的个税起征点为6万元。在此基础上,叠加上述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和“三险一金”(按年工资收入为10万元计算,理论上可扣除1.5万元左右)等,个人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基本无需缴纳个税。
2. 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可以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三、特定情况下的税收优惠
1. 股权激励: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这一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对于境内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该政策同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2. 住房相关优惠: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退税。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3. 其他特定优惠: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而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这一政策同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可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也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对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适用所得包括来源于前海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地方政府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该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以及脱贫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3年内,每年可以按一定限额(最高20000元,可上浮20%)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多种税费。这一政策也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四、其他免税政策
1. 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如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等,不征个人所得税。但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 福利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3. 救济金、抚恤金:免纳个人所得税。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4. 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5. 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6. 生育相关补贴: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7. 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也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8. 科技奖励: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9. 特定人员薪金津贴:对由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给我国公民或国民(包括为亚行执行任务的专家)的薪金和津贴,凡经亚洲开发银行确认这些人员为亚洲开发银行雇员或执行项目专家的,其取得的符合我国税法规定的有关薪金和津贴等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
10. 军人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项目、特定情况下的税收优惠以及其他免税政策等。这些政策旨在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