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一、违反商标法的绝对拒绝注册理由
1.缺乏显著特征
商标如果过于简单,如仅由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组成,或者缺乏显著特征,则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2.违反公序良俗
商标如果带有民族歧视性,或者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则会被视为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注册。
3.与官方标志相似
如果商标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不得注册为商标。
4.与官方控制标志相似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不得注册为商标。
5.易产生不良影响
商标如果同我国各级别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相同或近似,不得注册为商标,但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二、违反商标法的相对拒绝注册事由
1.侵犯在先权利
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如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肖像权、姓名权、商号权等,那么该商标有可能被宣告无效。
2.恶意抢注
恶意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均可能导致商标被宣告无效。
三、其他情形
1.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
如果注册商标因其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而丧失显著特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三年未使用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通常是撤销注册商标的理由,而非直接宣告无效的理由。不过,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因未使用而导致商标丧失显著性或构成恶意注册,也可能成为宣告无效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