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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具体内容如下:
一、著作人身权
1.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作者有权决定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将作品公之于众。
2.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作者有权在作品上署上自己的真实姓名、笔名或假名,也有权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
3.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作者有权对作品进行修改,或者授权他人进行修改,以确保作品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作者有权禁止他人对作品进行歪曲或篡改,以维护作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著作财产权
1.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作者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复制其作品。
2.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作者有权决定作品的发行方式、范围和价格等。
3.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作者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出租其作品。
4. 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在公共场所展览其作品,并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展览其作品。
5.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作者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公开表演其作品。
6.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作者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放映其作品。
7. 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作者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广播其作品。
8.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作者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通过网络传播其作品。
9. 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作者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固定在载体上。
10.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作者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改编其作品。
11. 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作者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翻译其作品。
12. 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作者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汇编其作品。
此外,著作权还包括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上述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获得报酬。同时,著作权人也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上述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