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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身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这些权利具体包括:
1. 发表权:这是著作权的首要权利,指作者依法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和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作品一旦发表,发表权即行消灭,以后再次使用作品与发表权无关,而是行使使用权的体现。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2. 署名权:指作者为表明其作者身份,在作品上注明其姓名或名称的权利。具体包括作者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和不署名的权利。署名权不得转让、继承,也不存在放弃问题。保护期不受限制。作者有权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禁止他人假冒署名。作品署名发表后,其他任何人以出版、广播、表演、翻译、改编等形式进行传播和使用时,必须注明原作品作者的姓名。
3. 修改权:指作者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其他人未经授权而擅自修改,即构成对作者修改权的侵犯。不过,报社、杂志社可对投稿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无须征得作者同意。但从实质上讲,修改权仍属于作者,他人只能在法定范围内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而不能改变作品的基本内容和形式。另外,美术作品原件出售后,著作权人如想修改作品,须征得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同意。
4. 保护作品完整权:这是修改权的延续,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它不仅在内容上比修改权更进一步,不仅禁止对作品进行修改,且禁止他人在以改编、注释、翻译、制片、表演等方式使用作品时对作品作歪曲性的改变。但作品在出版、发表的过程中,出版人、编辑者对出版作品所作的技术性处理,如引证的确认,文字和语法错误的更改,不能视为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保护期不受限制。作者死后,由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则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著作人身权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