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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指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取物质利益的权利。著作财产权主要包括以下权利:
1.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这是著作财产权中最基础、最重要的权利之一。
2.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发行权使得著作权人能够通过销售或赠送作品原件或复制件来获得经济利益。
3.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出租权允许著作权人通过出租作品来获得租金收入。
4. 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展览权使得著作权人能够通过展示作品来获得观众或购买者的关注,进而获得经济利益。
5.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表演权允许著作权人通过演出或播放作品来获得门票收入或播放费用。
6.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放映权使得著作权人能够通过放映作品来获得票房收入。
7. 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广播权允许著作权人通过广播或转播作品来获得广告收入或版权费用。
8.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变得越来越重要,它允许著作权人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并获得相应的经济回报。
此外,著作财产权还包括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这些权利共同构成了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经济控制权,使得著作权人能够通过多种方式利用作品并获得经济利益。
总的来说,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重要权利之一,它允许著作权人通过多种方式利用作品并获得经济利益。同时,这些权利也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侵犯其著作财产权的行为都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