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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相同的认定
商标相同是指两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具体来说,商标相同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整体视觉效果:两个商标的颜色、形状、图案、文字等各个元素以及它们的组合方式在视觉上高度相似,甚至达到难以区分的程度。
构成要素:①文字商标:两个商标的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字体、设计风格等方面高度相似,且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相似。
②图形商标:两个图形商标的构图、外观以及各要素的组合方式相同或高度相似。
③组合商标:由文字、图形等多个元素组成的组合商标,其各元素及其组合方式在视觉上高度相似。
混淆可能性:两个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且由于它们的相似度导致消费者难以区分来源,那么即使这两个商标在某些细节上存在差异,也可能被认定为相同商标。
二、商标近似的认定
商标近似是指两商标相比较,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文字与图形的整体结构相似,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具体来说,商标近似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文字商标近似
中文商标: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设计、排列顺序、注音不同,或商标由三个或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且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含义或含义光明显无区别,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
外文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或由两个外文单词构成且仅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或由四个或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且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含义或含义光明显无区别,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商标文字字形、读音、含义近似,或商标文字由字、词重叠而成,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
2.图形商标近似
两个图形商标的构图和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
3.组合商标近似
组合商标原则上是进行分要素审查,即如组合商标中的汉字、外文、字母、数字、图形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4.其他情形
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型号,或加上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副词等,所表示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的图形商标的,也判定为近似商标。
5.混淆可能性
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还需要考虑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以及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如果两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使用,且由于它们的相似度导致消费者难以区分来源,那么这两个商标就可能被认定为近似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