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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审查阶段后,申请人可以主动对申请内容进行修改,但修改的内容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定。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对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修改不能超出原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图片、照片表示的范围。例如,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申请人不能引入新的技术内容或改变原有的技术方案。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申请人不能改变原有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或增加新的设计要素。
如果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了申请文件中的问题,申请人还需要针对审查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应针对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进行,并且修改后的内容应当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如果修改不符合规定,审查员可能会要求申请人进一步修改或驳回申请。
综上所述,在专利审查阶段,申请人可以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修改的内容必须遵循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同时,申请人需要针对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并提交清晰、准确的修改文件以供审查员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