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三个常见误区

阅读:39 2024-11-22 09:03:40

误区一、将业务招待费计入会议费

举例:A公司组织经销商在某景区召开为期四天的答谢会,其中半天时间为开会,其余时间为旅游。A公司委托一家会展公司承办,取得了会议费发票,并以会议费的名义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正确税务处理:由于业务招待费有限额扣除标准,不少企业会将业务招待费混入会议费中进行税前扣除。A公司开展答谢会正确的税务处理是,将支出区分为会议费和业务招待费,属于会议费的部分全额税前扣除,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则应按照税法的规定限额扣除。

政策解读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 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误区二、将广宣费计入技术服务费

举例:B公司为宣传推广产品,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向某互联网公司购买竞价排名服务。B公司取得了技术服务费发票,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正确税务处理:竞价排名属于互联网广告。B公司购买竞价排名服务,即使取得技术服务费发票,其正确的税务处理是:应当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处理,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税前扣除。

政策解读

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政策依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2023年2月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2号公布)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误区三、将佣金支出计入咨询费

举例:自然人李某为C公司介绍客户促成了C公司与D公司的交易。按照协议,C公司支付给李某交易金额的10%作为业务咨询费,李某取得报酬并代开了咨询费发票。C公司取得发票后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正确税务处理:佣金支付与是否促成交易密切相关而咨询费支付则没有这方面的限制。C公司支出的报酬实质上是介绍业务的居间费,在性质上属干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佣金支出,应按照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处理,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税前扣除。

政策解读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政策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九百六十四条

除特殊行业外,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扣除限额,不超过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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